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8-06-28来源: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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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旅游活动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多次督查、督办整改,出台了系列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的规定。但在近期梳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整改问题中发现,当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仍然存在重设施建设轻保护管理、旅游活动不规范,甚至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等问题。为切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两山"理念,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地方发展的关系,在调研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林业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旅游活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开展旅游设施建设及旅游活动,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巡护,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该自然保护区已获批准的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生态旅游方案》开展。涉及到设施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在自然保护区建设设施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办理,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未获批准,或者《生态旅游方案》未编制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旅游设施建设审批事项,不得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可能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较大影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原真性,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以及其他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

     (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由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旅游活动的范围、开展方式、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

(五)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出售受保护以及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科学发展生态旅游

     (一)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开展要以科研监测工作为基础,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成果,并积极开展科考、研学、生态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特色生态旅游活动。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资源特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游客容量承载动态管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自然保护区各旅游项目和活动区域的游客容量,严格游客容量监管。

     (三)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区域必须建立和完善生态教育解说系统,合理布局生态教育设施,弘扬生态文化。

     (四)自然保护区旅游经营活动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旅游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明确经营主体资源管护责任和管经责任和权利。

     (五)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优先吸纳当地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规范和指导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相适应的旅游服务产业,建立旅游反哺社区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增收惠益共享。

       三、强化旅游活动监管

     (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建立旅游活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人定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同级森林公安查处。

     (二)各州(市)林业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旅游涉林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林业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旅游督查和评估办法,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州(市)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污染治理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部门。

各州(市)林业局要强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管理,让群众从保护中获益,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

云南省林业厅

2018年6月15日

抄送:省级各有关部门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