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源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的关键,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林区内所有的部门、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确定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配备护林员,划片包干,巡山护林发现隐患及时清除。
2、防火紧要期、高火险天气,适时发布戒严令或划定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进山道口要死看死守,决不允许火种进山。
3、广泛宣传教育,制定护林防火乡规民约,林区所有人员都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服从防火检查站、护林员的检查、管理。
4、防火期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林内进行烧纸焚香、鸣放鞭炮、火把照明、吸烟、野炊、烧草积肥、烧山造林、埋设雷管和狩猎等用火活动。
5、计划烧除、烧荒灭蜱和火烧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集体山林需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家与集体合营的山林,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6、经批准的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措施,准备好扑火器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用火。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7、在林内开采矿石、施工、引爆作业及实弹演练等,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8、加大查处力度,从严打击火犯。如不执行以上规定发生火灾,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