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为推动本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由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同相关发起人,依据捐赠人意愿,在本基金会按捐赠人、资金特定使用领域或投向等,设立专户管理并遵照本办法执行的基金单元。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各专项基金均为非独立法人基金单元,接受捐赠时均使用本基金会公布的银行账号;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和项目的执行委员会是本基金会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于应对气候变化、增加绿色碳汇等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捐赠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应包括设立原因,原始基金数额和来源,管理机构及执行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包括使用方向、管理组织、项目和资金管理、宣传推广等内容);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等。本基金会在收到以上申请文件后的1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理事长批准。本基金会将与捐赠人签订《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接受捐赠协议书》,并予以正式批复,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签署的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数额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原则上要求原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原始基金可分期到账,并以合同形式确认到账金额和日期。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本基金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发放相关纪念物品,予以公示在网站;
(二)向捐赠达到10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赠达到5万元以上的单位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及相关纪念物品;
(三)基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包括设立、审批、立项、评估、终止以及日常协调联络等。
第十一条 设立的各专项基金应当成立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由本基金会与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共同协商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不超过7人。执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执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改与该专项基金相对应的管理办法、工作计划以及年度收支预算,实施募集资金、推广宣传活动,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财务决算,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等。
第十三条 执委会根据该专项基金业务需要可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执委会及其办公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本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签约。执委会及其办公室若需使用本基金会公章、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标识,印制专项基金宣传资料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等相关事宜须报经本基金会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执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的任何公募活动,都须报送募集资金方案,经本基金会批准同意方可实施,并将本基金会名称和标识置于对外宣传内容中,且不能将本基金会标志改为专项基金标识。在联系到捐赠款后,由本基金会出面确定并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执委会办公室根据执委会形成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及其预算报本基金会审核;由本基金会确定并与有关实施单位签订《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项目实施合同书》,执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方实施项目,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按当年支出总额的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宣传推广、行政开支等。管理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均须在接受捐款时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执委会应每年度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撤销:
(1)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的;
(2)捐赠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其职责,拖欠应支付捐赠款一年以上的;
(3)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撤销的;
(4)其它本基金会认为应当撤销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终止:
(1)合同到期的;
(2)所资助或支持的对象发生变化,致使该专项基金任务不能完成的;
(3)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4)其它必须终止的情况。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转入本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撤销或终止,应通过该专项基金执委会审议,并提出相应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撤销或终止,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撤销或终止后,其执委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停止以该专项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并在媒体及本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专项基金捐赠方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或有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执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严禁专项基金执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