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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