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35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九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一)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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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 | ||
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新品办)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