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34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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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1.选育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1)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4)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定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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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