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33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1.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审批 2.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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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第二款:“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第四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八条第一款:“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八条第四款:“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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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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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新品办)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