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林场发〔2003〕131号)第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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