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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编码 3203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取得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审核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审核部门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备注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