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28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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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
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