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25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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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