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24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1.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2.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3.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 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等单位证明材料; (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 (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 |
||
审核对象 |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
||
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