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2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4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 第34号)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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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1.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 2.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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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