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2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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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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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出口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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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