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19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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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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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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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