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17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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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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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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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