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15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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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家外交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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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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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