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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项目编码 32005、32009、32036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子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审核对象

子项1:1.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子项2:拟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子项3:已经取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修建铁路、公路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单位。

同时申请子项1、2或3的,应当同时具备各相应子项的申请人条件。

审核部门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备注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