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04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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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其中: (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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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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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