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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项目编码 32004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第十四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其中:

  (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审核对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审核部门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备注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