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0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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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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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具有达到国家林业局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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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