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2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子项 | 1、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2、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3、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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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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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象 |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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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 |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