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以加强种苗行政执法、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以落实种苗许可、标签、档案、审定、种质资源保护等制度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为抓手,维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种苗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
活动目标:通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从业的良好氛围,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提升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夯实种苗基础。
二、活动内容
(一)完善法规标准。国家林业局重点修订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档案、标签、造林种苗质量验收等《种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各地要加强《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的修订。
(二)广泛宣传发动。利用网络、报刊、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全国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编写《林木种苗行政处罚文书范例》、《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及相关标准汇编》,提高种苗执法的规范性;通过在线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介绍各地经验做法;通过开展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植树节、“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以及各类种苗交易展会等平台,营造全社会种苗执法的浓厚氛围。
(三)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四)种苗质量抽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国家林业局重点对14个省(区、市)和吉林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业重点工程使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其余17个省(区、市)和森工(林业)集团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开展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造林绿化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
(五)良种基地考核。国家林业局将根据良种基地考核办法对6个省(区、市)开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工作,重点对基地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基地管理和良种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地也要按照考核办法对本区域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全面考核。
(六)双随机抽查。国家林业局按照不低于3%、不高于10%的比例对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各地要按照地方双随机抽查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本区域内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录入企业诚信体系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步骤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从2018年3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3—4月)。国家林业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统一动员部署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并下发活动通知。各地要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4—11月)。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内容,有序组织实施。
(三)活动总结(11—12月)。国家林业局通报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情况,对此次活动组织开展好的省(区、市、森工集团、兵团)予以通报表扬,对执法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进行总结,通报表扬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跟踪查处种苗违法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场圃总站、政法司、造林司、公安局、天保办、三北局、退耕办、治沙办、速丰办等为成员单位。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
(二)构建队伍。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联合森林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组成专项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执法合力。没有委托执法的种苗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委托,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培训。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省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质量管理和行政许可人员培训班。各地要分层次、分区域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落实经费。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积极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成果运用。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种苗违法线索,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