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指南,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或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
(二)公开途径。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途径。同时,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同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局发文,局办发文,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印发的联合发文,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全国绿化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单位专用字号文,以及其他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本机关2003年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于2008年6月1日起从本机关门户网站上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任何加工、统计、研究、
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见附表,可从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并以信函形式报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封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息申请要一事一件,经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职能分工分发给相关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受理。
(三)如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受理申请的司局或直属单位有权要求申请者作出补充或更正。
(四)受理司局或直属单位必须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上填写保密审查意见。
(五)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直属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予以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必须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范围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司局或直属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司局或直属单位予以更正。
(七)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或网上提出的申请,但申请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信息。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关信息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三)接收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00,下午2:00至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
1、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010)84238628;
(010)84239628;
(010)64213193(传真)。
2、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
(010)84238447;
(010)84238448。
3、举报电话:
(010)84238443
(五)邮政编码:100714
附表:国家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