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