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区分物种保护目的与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体现了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原则,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老虎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可以进行商业利用,有不同的看法。
王庆喜委员说,这部法争议最大的是繁育和利用问题,草案规定: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这样的规定很好。医药用于救命是可以的,但是滥食就一定要严加规定。”
闫小培委员建议,删除“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规定。因为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同一条款中,也不和谐。同时建议,在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规定后面,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可以进行人工繁育。
草案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而在实际操作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涉及的种类范围太大,而餐饮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在地区性、习俗性饮食习惯的影响下,各种民间交易、食用行为难以有效禁止和监管。为此,孙宝树委员建议,细化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或者明确由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食品卫生部门出台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委员们认为,应该在不影响种群保护的前提下,大力支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郭军指出, 人工繁育要有统一的规范和规划,对人工繁育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否则会出现泛滥的问题。李飞委员说: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重点野生动物,可以持人工繁育证,出售利用其制品等。”
方新委员补充道,草案中提到的“人工繁育”有两类:一是为了物种保护需要和科学研究需要的繁育,比如大熊猫的繁育;还有一类是为了利用的繁育,比如为了要虎骨、熊胆,为了利用去养殖的。建议把这两种分开,前一类叫人工繁育,后一类叫人工养殖,对两类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说, 如果能够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种群数量一般比较大。应该根据特定条件和必要性,规定哪些可开展人工繁育,同时对人工繁育是为了保护和壮大种群,还是为了经营性,应予以明确规定。如果确实认定人工繁育技术非常成熟了,对人工繁育的规定还应再斟酌,也可以再征询一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陈竺副委员长提出,现在中国华南虎已经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很少了,在这种情况下把老虎通过人工饲养引入药物的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我们食物来源非常丰富,而且虎骨药用价值也是有限的。有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也可以通过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这些问题的确应该引起关注。”(记者 王比学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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