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负责同志就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林业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进一步破除阻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制度性因素,释放林权抵押贷款的巨大潜能。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负责同志日前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绿色时报》记者提问。
问:林权抵押贷款对促进林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赋予林权抵押、担保功能,既可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满足林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也可以增加林权权利人财产性收益,对林业发展更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降低了林业投资门槛。林业投资见效时间长,动辄十几二十年,长的上百年,许多投资者对回报周期长的认识不足和准备不足,前期投资变不了现,后续资金缺口又补不上,滚雪球式的投资资金需求量大,往往难以为继,投资失败现象时有发生。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把前期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金融手段变为后续投资资金来源,发挥资金池功效,降低资金需求,使更多工商企业有能力投资林业。
二是提升了林业投资竞争力。林权担保,既可以自身抵押贷款减少支付第三方担保成本,也可让渡自身闲置的林权获得担保费,增加财产性收入。如福建沙县,探索对让渡林权担保功能支付林权所有者1%-1.5%担保费,有效提高林业投资收益率,增强了林业吸引社会投资的竞争力。
三是带动了城乡市场生产要素良性互动。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缓解林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是建立健全林业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催化剂,使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理念等现代市场生产要素加速流向山区林业,也把优质的林产品和生态产品推向城市,加快推进农村林业现代化。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赋予林权抵押权能。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初步发展。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余额800多亿元,是2010年的3倍多,带动了数千亿的社会资本投资,有力地支持了林业改革发展。但由于林权抵押资产的评估风险、监管风险、处置风险等因素降低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推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贷款需求,近几年林权抵押贷款增长缓慢。各地针对林权抵押贷款中的问题开拓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未从根本上摆脱体制机制性束缚。此次《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林权抵押贷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问:林权担保贷款潜力有多大?
答:继续做大林权抵押贷款,拓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林权担保贷款市场可及数千亿元量级。
林权抵押贷款初具规模。全国集体林地27.37亿亩,森林蓄积45.74亿立方米,经济价值超过10万亿元。目前,林权抵押贷款面积近亿亩,不及商品林面积的1/10。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已起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省林业厅联合出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全省实施,规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5倍。目前,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额近2000万元。集体林森林生态效益每年补偿资金约300亿元,按一半贷款、15倍计算,贷款额度有2000多亿元。如果加上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贷款额度将更高。
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正探索。四川宜宾隆森油樟基地产业有限公司以500亩油樟林的收益权质押,从银行贷款150万元。全国林下经济年产值近6000亿元,竹产业和经济林产品年产值近3000亿元,总产值近万亿元,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制度,潜力巨大。
问:《通知》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答:一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省级以上的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是方向,具有融资担保公司无可比拟的熟人社会、同行融通、业务关联等信息对称优势,可提供低成本、方便快捷的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可以降低担保服务机构的风险。
二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权流转或抵押、林种变更、林木采伐等手续时,应主动提交债权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林木采伐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将扰乱林权抵押贷款市场行为的借款人(抵押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省级曝光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制度。
问:《通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答:一是通过政银企对接实现精准支持。充分发挥林业、银监部门掌握的大数据信息,定期评选辖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建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库,帮助金融机构识别优质林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推广“林业经营主体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降低金融机构识别优质客户的成本和林业规模经营主体证明优质客户的成本。
二是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着实解决资质与成本的问题。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推广浙江省丽水市打造“统一评估、一户一卡、随用随贷”的“林权IC卡”林农小额贷款管理模式,通过公共服务免费提供参考。(中国绿色时报记者 王胜男 通讯员 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