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7-03-15来源:中国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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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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