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2-07-23来源:甘肃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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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病,确保野生动物繁衍声息、野生动物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或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出现精神沉郁、卧地不起,高热或死亡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应在二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或直接报到省林业厅。经确认后,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二、疫情确认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认定程序

    2.1现场临床诊断。各级林业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2实验室确诊。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林业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

    2.3省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疫情,同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疫情分级

参照国家动物疫情疫病等级划分标准认定。针对野生动物分布零散等具体情况,上报疫情时可不分级。野生动物养殖单位发生疫情时,疫情级别参照国家畜牧养殖业疫情疫病分级办法上报。

    四、应急系统及分工

    4.1启动应急系统

    发生疫病疫情时,无论任何级别任何情况,均应由省林业厅启动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疫情疫病发生地监测站点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的指挥机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挥工作;

    4.2部门分工

    疫病疫情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国家林业局确定的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为本省主要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应急实施单位。

    4.2.1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监测区域及职责

    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各监测站点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工作。

    4.2.2各级林业部门和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应主动承担任务,积极配合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4.2.3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公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市场监管、保障、检疫、防疫知识宣传工作等。

    五、控制措施

    发现野生动物疫病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既早发现、行动快、严格控制。做到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5.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饲料、运输工具)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5.3.1封锁疫点;

    5.3.2捕杀疫病动物,并对病死、捕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监测;

    5.3.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5.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5.4.2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监测;

    5.4.3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

    5.4.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5.5.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5.5.2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国家规定时间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林业及有关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7疫情档案

    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5.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六、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省级和市(州)、县三级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6.1.1省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1.2市(州)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1.3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在储备好所需物资的同时,还要根据季节和流行病学特点在人员上予以保障;

    6.1.4县级、野生动物养殖单位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6.2资金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成以上工作所需资金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6.3技术保障

    以当地动物疫病防治单位和国家及地方各疫病诊断实验室为依托进行工作。

    6.3.1成立省级专家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6.3.2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以及各市(州)林业(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技术协调机构,设专人负责技术咨询、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的协调工作。

    6.4人员保障

    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各市(州)林业(农林)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实完善技术力量和队伍,采取请近来走出去的办法增强业务交流,强化业务训练,提高业务素质。省陆生野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及各地对所辖区域要进行广泛地野生动物疫情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疫情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监测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