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是一种防治难度大、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为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伤亡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控结合的措施,加强监测,反应及时,依靠科学,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组织管理
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监测中心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技术性工作和业务指导。
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与湿地资源监测中心、长乐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南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漳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4个单位为国家林业局确定的第一批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
3.工作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会同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爆发野生动物疫情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 疫源疫病预防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要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监测能力,健全监测体系,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准确掌握陆生野生动物分布及活动规律,并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确保当突发性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出现时,能快速、科学、有序、安全、有效地妥善应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抓好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以及候鸟迁徙停歇地、越冬地和繁殖地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不断完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长效机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5. 疫源疫病监测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负责重点区域的监测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伤亡的,应立即会同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6.应急反应
确认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疫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动物防疫部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情况逐级报至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同时将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防治疫情期间,疫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天至少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1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上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迅速确认发生疫情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时提供其生物学、生态学资料等,以协助相关部门科学实施疫病控制措施。
疫情解除后,疫情发生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有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逐级报至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同时将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7.保障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地方的统一部署和建设安排,合理使用经费,加强物资储备,强化技术支撑,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省林业厅组织成立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组,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对潜在危险性疫源疫病进行超前研究,制定监测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8.附则
8.1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监测、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所做出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8.2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实施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
8.3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4本预案由福建省林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8.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