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野生动物携带、传播重大急性传染病爆发流行,在突发疫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查明原因,及时、快速、有序地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提高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主管部门和监测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防止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传播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辖区内发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特别是野生鸟类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急处置工作。
1-4 实行属地、区域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局,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布设重点监测防控站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演练,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密切配合畜牧部门,搞好联防联控。
2.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机构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局,要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2-1指挥体系
省林业厅成立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院、站负责同志任成员。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各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林业厅保护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同时成立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与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合署办公),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日常监测防控管理工作。
全省布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站),作为野生鸟类迁徙通道和停歇地的日常监测机构,负责组建巡护监测队伍,开展对野生鸟类科学观察、分析鸟类迁徙规律、繁殖季节的疫情动态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处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成立本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挥本地区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调查和疫情控制等工作。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2?组织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开展监测防控工作;
3 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置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网络;
4 检查、监督、指导日常监测、信息报告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5 根据指挥部的授权,发布突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事件的有关情况。
3. 预案启动与终止
3-1 预案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国家林业局、吉林省人民政府通报国内、省内突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或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 吉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感染疫情或者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2预案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应终止相应的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
1 国家林业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国内、省内突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或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解除通报;
2 发现野生动物感染疾病或者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规定程序送检最终确诊为非疫病或者非高致病性禽流感。
4.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报告和确认
4-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属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局要对本辖区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全责,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森工企业局、森林经营局、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承担起本施业区内的各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4-2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属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局,要加强本辖区内布设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领导和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在省确定布设监测点之外的鸟类活动频繁区域,直接增设监测点,对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
一旦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疫区所在地的监测防控人员,应立即采用塑膜密封方式,就地查封并迅即报告当地防疫检测机构抽取样本后,就地火化深埋,同时,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4-3 疫情报告和确认
各级林业野生动物监控人员,发现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按照《国家林业局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1 对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一经有关部门确认为疫情,立即启动零报告制度,实施专报管理。
2 任何公民、法人和单位,对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都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向当地最近距离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向当地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3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旦接到疫情报告,第一时间内立即封锁现场,阻隔蔓延,快速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
4 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必须迅速向国家林业局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告。
5.疫情应急措施
5-1疫区隔离,阻断疫情蔓延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闭管制。立即封锁野生鸟类流通环节,暂时停止野生禽鸟、观赏鸟的买卖交易及省内外运输活动,防止疫病蔓延传播。
5-2 野禽家禽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在野生鸟类集群和停歇地,加强对野生水禽的监测,同时严格要求周边社区居民,对其饲养的家禽实行舍饲圈养,建立起野生水禽与家禽的隔离带,切断野生水禽与家禽之间的传染途径。
5-3 对驯养动物免疫注射,防止感染
各自然保护区及人民公园、动物园及养殖业户要对饲养的鹤、鹳、雁、鸭、雉鸡、鹌鹑等野生动物尽快实施免疫注射,免疫必须使用国家固定厂家生产的灭活苗,并全面做好监测、消毒等防疫管理工作。
5-4 救护动物,严防感染
各地、各单位在巡护监测中发现或者群众救护的伤残、病鸟,也要立即设置笼箱进行查封,移放到远离居民区、动物饲养区的安全地带,迅速报告当地防疫监测机构抽取样本进行检测,确诊无疫情后方可实施救护。
5-5 协同作战,搞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处理野生动物疫情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卫生、防疫、畜牧部门的密切合作,及时、高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期间,省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安排人员值班,保障信息畅通,指挥部领导、各主要负责人与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落实到人。
6-2 人员保障
各监测点和其他重要监测区域要保证人员到岗到位,固定监测岗位与流动监测岗位相结合,不得空岗、缺岗、漏岗。紧急情况下,集中机动人员对疫区死看死守,直至疫情解除。
6-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措施物资储备仓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点储备国家正式生产和使用的疫苗、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疫车、销毁处理器具、办公用品及通讯工具等。
6-4 安全保障
野外巡护监测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巡护人员的防疫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配备口罩、橡胶手套、密封袋等防护物品,以备在发现疫情时(野生死亡鸟、病鸟等)及时使用,确保自身安全。
6-5 经费保障
确保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捕杀、销毁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实施强制性免疫接种时所需经费,按救灾性专项资金处理。
7.附则
7-1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指挥部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不按照程序报告或者迟报、漏报、瞒报疫情者,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7-2 名词解释
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野生动物。例如野犬、蝙蝠、偶蹄类动物等。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例如狂犬病、尼巴病毒感染、口蹄疫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经科学取样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将检验结果报告国家相关机构的过程。
7-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吉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7-4预案执行期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31-8626629 8626630。
省监测中心电话: 0431-8626823 8626825。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