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简称林业工作总站)于1989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司局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林业工作总站的工作宗旨是:管理全国林业工作站,促进林业发展。
林业工作总站的业务范围是:
一、拟定有关建设和管理林业工作站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专向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制定指导性规划、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体林区生态建设。
六、组织、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指导、协调基层林业工作站加强基地建设,开展多种经营。
八、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人员编制和体制改革工作。
九、组织制定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责、规范和标准,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十、了解掌握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情况,组织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管理与指导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抓好改灶节柴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基层林业工作站抓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稽查工作。
十四、负责全国林权和林地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集体林区护林员工作的指导与宏观管理。
十六、负责乡村集体林场工作的指导与宏观管理。
十七、负责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八、承办国家林业局党组与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电话:010-84238907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处室设置及相应职能:
200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以林人综字[2000]54号文件,明确了林业工作总站下属处室及职能。
一、 办公室
(一)、负责总站人事、党务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二)、制定总站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总站工作的督查、督办;
(四)、负责总站文秘、档案、文件收发和保密工作;
(五)、负责总站后勤、防火、安全、卫生、接待来站办事人员和对外联系等工作;
(六)、负责总站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总站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 综合处(林政案件稽查处)
(一)、拟定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
(三)、负责总站业务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安排,会议组织,文件、纪要整理,决议催办,站内发文审核;
(四)、承办和调研及草拟林政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
(五)、具体负责各类举报的林政案件的受理,以及中央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林政案件的稽查和查处结果的汇总、报告;
(六)、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七)、承办直接查处重大林政案件;
(八)、完成林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九)、抓好改灶节柴工作。
三、 建设处
(一)、负责编制全国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国省、地、县林业工作站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编制和下达基层林业工作站年度基建计划,并监督建站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制定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标准;
(五)、负责组织对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体林区生态环境建设;
(八)、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 培训指导处
(一)、负责全国林业工作站宣传工作;
(二)、负责林业工作站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开展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四)、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和多种经营工作;
(五)、负责《全国林业站网讯》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六)、负责对全国乡村护林员宏观管理;
(七)、负责乡村林场的宏观管理;
(八)、负责组织林业工作站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考察和交流;
(九)、负责基层林业工作站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 林权争议处理处
(一)、草拟林权争议处理有关的政策、法规;
(二)、具体负责对地方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承办省际间林权争议的确认、调查、调解、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四)、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权争议的确认、调查、调解,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五)、承办林权争议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2002年3月国家林业局决定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业务归口国家林业局资源管理司。稽查办设在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稽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定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举报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
三、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
四、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森林资源事件;
五、负责全国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报告工作。
下设处室:
办公室
综合处
建设处
培训指导处
林政案件稽查处
林权争议处理处
联系电话:010-8423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