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政案件调查处理和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林政案件的查办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范围
(一)乱砍滥伐盗窃国家林木资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二)违法占用征收、开垦林地、湿地的案件;
(三)乱采滥挖林地下矿产资源和野生珍贵植物的案件;
(四)违法运输、违法经营加工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
(五)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二、案件来源
(一) 国家林业局批转或交办的案件;
(二) 驻在省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领导批转或交办的案件;
(三) 群众举报、控告的案件或案件线索;
(四) 群众通过信函、网络、电话举报的案件或案件线索;
(五)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或案件线索;
(六) 本办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或案件线索。
三、查办督办职责分工
按照分类处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林业局机关、局领导、驻在省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领导批转或交办的案件,由专员办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督查督办或由专员办督促省林业厅、森工总局整改落实或调查处理。
其他可能影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全局的重大案件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由专员办牵头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省林业厅、森工总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其它案件,由省林业厅、森工总局查处,或责成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四、案件查办督办程序
对需要查办、督查、督办的林政案件,按照拟办、立案、办理、反馈、办结、通报、归档、回访、统计的程序进行。
(一)拟办。承办处室根据案情提出拟办意见后报专员和主管领导审批。拟办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需注明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案件,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之前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案。拟办意见经专员审批同意后,经办人进行受理立案登记;
(三)办理。立案后,根据拟办意见,如需由专员办牵头直接查办或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处室应联合省林业厅、森工总局组成工作组,深入现地开展案件调查或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案件以专员办名义向承办部门发出查办通知,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电话或口头等形式交办;
(四)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省专员办汇报和反馈办理情况。专员办对承办单位的查办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
(五)办结。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案件,按行政、刑事案件分别处理。行政案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刑事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构成刑事案件的,按时移交到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报。案件查办、督查、督办结案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案件情况;
(七)归档。案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将各种相关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承办部门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将处理结果补充至《案件统计表》;
(八)回访。坚持案件回访制度,确保督查督办案件的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九)统计。指定专人对《案件统计表》进行管理,按年度对案件数量。违法占地规模、非法采伐林木数量、人员处理结果、补救、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数据测算等进行统计,定时向办领导和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呈报,并作为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依据。
五、案件查办督办要求
(一)林政案件调查、督查、督办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六不准”“十项规定”等廉政要求;
(二)按照办党组提出的工作要求,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着落,确保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三)案件调查、现场勘查期间,必须由2人或者2人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原始资料、数据一并装入卷宗归档,作为备查依据;
(四)执行调查时,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