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加强行政许可和濒危物种进出口履约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文明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国家濒管办黑龙江办事处行政许可核发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批决定和办证分开”的工作制度。
三、国家濒管办黑龙江办事处内设受理、审批、办证、复核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由具体人员负责。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应按着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核发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五、证书的核发必须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核发证书,任何人不得擅自核发证书。一般情况下证书核发由专员办主要领导委托主管业务处长签字,涉及极特殊情况下的证书核发由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主要领导签发。
六、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
七、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交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审批后转入办证室进行证书打印与复核,原则上证书当日受理当日核发证书,特殊原因除外。
八、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须经调查核实,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九、在进行进出口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告之申请人补全手续。
十、对未使用的证书要登记号码,妥善保管。
十一、核发证书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进出口管理费。(由国家濒管办指定收费单位)存根要和证书上的数量、证书号码相符。存根上要有经办人、复核人,领导方可签批。
十二、使用后留存的证书要与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按年度、按证书号排序存档。
十三、对作废的证书,按年度、流水号排序单独存档,不得丢失。
十四、使用证书的单位,应及时将海关签注联返回。否则,按濒办字[2001]5号《国家濒管办关于使用新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停办核发该单位进出口证书。
十五、对证书的海关签注一联,按年度、证号单独存档。
十六、证书年终归档时,应按流水号建立检索表并存档。
十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十八、对在进行核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林业局和专员办关于廉政和作风方面的要求与规定,将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