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高效、便捷、规范行政。
二、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坚决杜绝超限额、超计划发放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同志,并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四、为了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核发,实行“三个停发、六个不发”。“三个停发”即: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停发;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停发;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停发。“六个不发”即:对经过核查或审核存在主伐设计采伐中龄林的不发;对中龄林名为抚育实为主伐的不发;采伐强度超规定标准的不发;没有用材林成过熟林资源的主伐伐区不发;伐前或采伐木株数、蓄积调查精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发;采伐木不挂号或挂号不规范、伐区周界无标记或标记不清的不发。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需经处长或主管专员审核批准后,许可证方可交予申请单位;重大项目和大面积占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必须由专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六、严格遵守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不得越职、越权批准或办理采伐许可证。
七、定期开展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按时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核发情况。
九、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台账及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有关资料。
十、及时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为保证采伐许可证核发质量奠定基础。
十一、加强对发证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保障发证工作正确有效的贯彻执行。
十二、探索和总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全面推林木采伐许可证网上核发工作。
十三、对在推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