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2、具有调查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队;
3、申请采伐量不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二、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有效林权证;
2、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3、为本次采伐所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驻林业局专员办对本次采伐所设计的伐区抽检情况报告;
5、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征占用林地采伐,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采伐的,提供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6、其他计划外增加采伐,需要提供国家林业局增补指标批准文件,以及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增加指标原因的认定报告;
7、前期伐区作业验收报告,前期皆伐、更新采伐,需要提供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8、“两个1%”检查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验收情况报告;
9、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下发并生成的采伐小班电子数据信息及纸质审批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依法、高效、规范核发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特制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
三、林木采伐许可的受理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资源监管处承办。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分管发证员,发证员在接到申请材料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受理单》,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资源监管处长批示,特殊采伐类型、国家林业局计划外批复采伐林木,报主管专员批示;重大项目和大面积占地采伐林木的,报专员签批。对材料不齐全的,要填写《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查
资源监管处长根据林木采伐许可受理情况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受理单》上签字并安排发证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包括内业审查和外业检查。
内业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100%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且有效;申请单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消耗结构执行情况;申请单位森林调查设计部门是否具备资质,调查设计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和分类经营的原则。
外业检查要求对申请单位申报的伐区调查设计小班进行1%比例的抽查。
审查工作结束后,发证员要及时形成林木采伐许可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附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报处长审批;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请示处长意见后,发证员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资源监管处长对发证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合格后,在《审批单》上签署审批意见。属木材生产计划内的,处长签批后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属特殊采伐类型或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计划外采伐林木的,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专员审批;重大项目和大面积占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必须由专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发证员按照《审批单》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专用章3”和核发员专用名章,及时将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
对申请材料、审查、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一联等原始材料要归档留存。要及时建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受理、审查、审批登记管理台账,年度(季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台账,年度(季度)木材生产计划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等,并及时统计汇总及上报。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办理电话:0451-82649233
办理处室:资源处